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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级别顺序由低到高;属于同一级别的,由直接经办业务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先签字,其他有关业务授权人员后签字。
  第十一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签字时,均不得超过其授权权限;任何超过对其本人授权权限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严禁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签字,任何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无效、非法签字。

第五章 签字人数

  第十二条 各经办行应按各自实际业务需要如实申报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人数。
  第十三条 各经办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为:
  (一)各一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2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5人;
  (二)各二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3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三)各三类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单笔最高授权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2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10人;
  (四)未在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列出名单的经办行,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对个别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分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及各级别所占人数另作特别规定。

第六章 签样呈报办法

  第十五条 各省级分行负责审核、汇总其辖属经办行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汇总齐全后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的增加。
  (一)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必须为政治品德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水平较强、需要授权签字岗位的业务骨干,由本行国际业务部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查,本行行长同意后填报政审表及中国农业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呈报表(见附件),逐级上报总行。
  (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必须为其本人流利书写的中文签字(少数民族人员可用本民族文字签写),签字必须清晰无误,不利于模仿、伪造,必须工整、准确书写本人姓名的普通话拼音字母,以便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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