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分为四级:
(一)总行行长、副行长授权金额不作具体规定。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类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二类分行行长或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为特级(S级)有权签字人员。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处长、副处长,一类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类分行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三类分行行长、国际业务主管副行长或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为甲级(A级)有权签字人员。
(四)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为乙级(B级)有权签字人员。
第七条 对个别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另作特别规定。
第三章 签字权限
第八条 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权限在下列业务中应为:
(一)总行行长、副行长在一切业务中均单签有效。
(二)凡属外汇支票、本票;有价证券的买卖;开立、修改或保兑信用证;贸易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外币和证券的买卖、外汇贷款合同及确认;担保和反担保、借款协议的签署及修改等,均须由两名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具体权限如下:
1.单笔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2.单笔金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一名甲级、一名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3.单笔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3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4.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5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一名特级、一名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5.单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币种,至少须由两名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会签或经总行授权方为有效。
(三)凡属收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支票、汇票等背书,出口议付通知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外汇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由任何一名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即为有效。
第四章 签字要求
第九条 除总行行长、副行长外,所有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准确签注自己的参考号,方为完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