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农银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总行《关于印发〈
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1995〕79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的及时、准确、安全,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工作的管理,防范业务经营中因对外有权签字引起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可经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是指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各经办行在人员、设备、管理等条件具备后,需正式行文提出制作本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样的申请,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件的副本,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查同意后,上报总行批准,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制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只限于总行行领导和总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部、室及各经办行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签字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只列出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以下同)及部分业务量大的县级市分行名单;未列入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其有权签字人员的签样包括在其上级行有权签字人员签样中。
第二章 授权级别
第五条 签字样本中列入的各经办行,根据总行及省级分行外汇业务等级行评定结果,共分为三类,即一类行(First Class);二类行(Sec-ond Class);三类行(Third Class)。
各省级分行在总行对其外汇业务等级评定级别内负责核定其辖属各经办行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