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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条 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省级分行可对外正式开立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对外开立的担保函,必须由两个对外有权签字人双签才有效。对有权签字人的要求,按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应按各分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按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进行对外担保登记,在每月后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和对外担保反馈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上月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分行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核准。各省级分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当地分局核准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总行审批的对外担保需要展期时,须报总行审批。各省级分行审批的对外担保需要展期时,由各省级分行自行审批。对外担保不得进行第二次或以上的展期。需要展期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债务到期前30天到国家外汇管理当地分局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函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对外担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对外担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担保函编号;
  (二)担保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工程项目名称等;
  (四)担保金额;
  (五)递减条款;
  (六)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和义务;
  (七)免责条款;
  (八)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九)生效期:中国农业银行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对方拨交款日生效;
  (十)失效期:中国农业银行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十一)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对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开立对外担保函的,各省级分行应认真审查,对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中国农业银行权益,增大中国农业银行担保风险的,可不予受理。如担保函中规定有中国农业银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各分行应建议申请人力争修改这一条款。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接受对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担保函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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