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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填制规定格式的对外担保申请书,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审查和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收费

  第十四条 各省级分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根据总行的对外担保收费标准收取;各省级分行在办理对外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受益人资信、反担保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虑,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分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收取担保费的币种应与对外担保的币种相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五条 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后,各省级分行应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要求申请人随时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材料,督促申请人积极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当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可能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担保权益时,必须从严把关,采取措施保护中国农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担保只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和证明,对涉及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性、法律效力性及邮寄过程中之延误、遗失等问题均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规定索偿时,中国农业银行审查有关单据、证明并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第十八条 一俟收到受益人的索偿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即有权向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申请人、反担保人未履行义务时,中国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和诉诸法律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总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各省级分行)对外担保业务的授权;审批属总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项目和担保函;对省级各分行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检查、督导及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条 各省级分行负责受理、按权限审批、上报对外担保项目及以保函、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对外担保条款(以下简称担保函),对外正式出具担保函,收取担保费,对担保项目进行监管,并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办理对外担保的申请、登记、履约核准、展期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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