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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各省级分行)有权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各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对外担保权下放给辖属机构。
  第五条 各省级分行不得采用以本票、汇票、财产抵押或权益质押等形式对外担保;对经办离岸业务的机构在境外筹措离岸资金不予担保;原则上不提供对外反担保。
  第六条 对于联合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只承担担保份额下的“分别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种类

  第七条 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可提供以下对外担保: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担保;
  (四)透支担保;
  (五)延期付款担保;
  (六)境外工程承包项下的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
  (七)非补偿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款担保;
  (八)进出口贸易项下的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对经营亏损企业不予对外担保。
  第九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不予对外担保,对合资企业注册资金不予对外担保。
  第十条 为房地产发展商提供对外按揭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商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楼宇外销许可或批准;
  (二)发展商外销楼宇已投入资金应超过总投资的70%。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二)申请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对外担保:
  (一)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有外汇资金来源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二)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有结算账户;
  (三)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持有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等合法文件;
  (四)反担保落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
  (五)经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可靠机构咨询,受益人资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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