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8年1月8日 农银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适应我行对外担保业务发展的新情况,总行对1993年下发执行的《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农银发〔1993〕31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和规程同时废止。
备用信用证业务视同对外担保业务,纳入本办法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银发〔1993〕338号)同时废止。
各级行不得提供以国内企业为受益人的外币担保;以国内企业为受益人的其他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操作规程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批准,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通过保函、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未给付时,由中国农业银行偿付一定金额外汇资金的保证。
第三条 凡依法注册的已经办理年检的境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企业,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均可以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