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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贫
 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 农银函〔1998〕654号)


四川、甘肃、山西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试办国家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搞活国有企业的会议纪要》(国阅〔1997〕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精神,做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和《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和金融法规,为管好用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以下简称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三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计划共5亿元,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在财政贴息资金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发放贷款。
  第四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择优选项,扶贫到户;借款人自愿申请,银行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等项原则发放、使用和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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