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6日 农银发〔199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是为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此项贷款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满足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气象局、国内贸易局等行业所属及相关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
  第五条 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相关批文。需提供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
  (三)借款方自愿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具有有权部门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并参加财产保险。
  (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人员,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预测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