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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产业,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开发生物、矿产、水土资源等所需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林业贷款限于林业系统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以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和个体造林经营者;治沙贷款对象包括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治沙造林经营者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或治沙工程发展规划,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所经营的山林或土地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5%~20%。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恪守信用,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款能力,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六)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抵押(包括林木资产)。
  (七)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八)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1)营造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7年;(2)营造经济林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3)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林业、治沙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办理林业、治沙贷款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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