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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5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6日 农银发〔199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林业、治沙贷款,保证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保护、扩大及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沙漠、戈壁、荒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等特殊地域内兴办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林业、治沙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择优扶持、贷款有借有还和银行自主审贷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主要用于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育苗、育种、造林、中幼林抚育所需资金。
  (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林产品加工与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
  (四)林业科技进步和适应技术推广所需资金。
  第五条 治沙贷款主要用于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化肥、农药、汽油等所需资金。
  (二)治沙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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