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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5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6日 农银发〔199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量力而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和管理,在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农田水利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需资金;
  (三)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所需资金;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设备购置所需资金;
  (五)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建设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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