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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针对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为减少总行工作量,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授权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初审工作由地市行、省(区、市)分行或直属分行负责。初审行要按有关规定,成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小组,对呆账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审查程序。
  (一)初审行的资产保全部门(或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审查内容,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署意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时调查,弄清事实。
  (二)初审行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稽核审计,并签署意见。
  (三)初审行的行长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呆账贷款核销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初审行在报上级行审查或审批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字盖章、同意核销后方可继续上报。
  第二十九条 以借款人户数为单位,无论呆账贷款金额大小,最后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三十条 总行接到省行上报材料,经复审后,对符合核销规定并手续齐全的,给予批准核销。
  第三十一条 总行的审批权限:
  (一)每户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批;
  (二)每户金额在1000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三)每户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查,报经分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行审批后,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呈报材料总行留存一套,其余退回分行。各行在总行批准核销后,要及时批转至贷款发放行,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根据总行下达的入账计划由财会部门及时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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