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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农银发〔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 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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