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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30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农银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审批行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由总行审批。盈利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亏损分行确需新建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凡亏损的行处,其现有用房和营业网点不直接面向客户部分,不准重新装修。
  二、各级行不得新建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如情况特殊需要扩建、改建或装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变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分行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二条 各级行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含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用机房,下同),7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下同)3000平方米;
  计算机中心机房2000平方米。
  二、地(市)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4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500平方米。
  4.县以下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标准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地(市)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最高限额,建设中不得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原则上应选用中级装修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普通装修是指地面为普通水磨石,墙面喷涂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中级装修是指地面用普通瓷砖,天花板做石膏吊顶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重点装修是指适当选用国产石材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有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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