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业务运作及管理
第七条 发行金穗专用卡必须在发卡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要时应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合作方必须是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良好、拥有稳定的客户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诉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金穗专用卡的章程中必须说明发行单位、使用对象、申领手续、使用方法、收费和计息标准、有效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制定金穗专用卡申请表。
第九条 发卡行必须为金穗专用卡持卡人开立固定账户并能重复使用。
第十条 金穗专用卡账户资金可由持卡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以转账方式向合作方缴费,转账既可通过持卡人在合作方凭卡联机划转,也可经持卡人书面授权后由发卡行从持卡人账户向合作方划转。
专用卡取现必须联机进行。
第十一条 通过金穗专用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合作方垫付资金。
第十二条 金穗专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密码办理书面或电话挂失,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章 卡片规定
第十四条 金穗专用卡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发卡行名称置于卡片背面。
第十五条 金穗专用卡卡面必须载有以下要素:中国农业银行行徽、行名、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持卡人签名条、客户服务电话、卡徽等。可脱机使用的还应有总行统一印制的防伪标志。
第十六条 卡号定义:
16位卡号由标识、发卡行联行行号、卡顺序号、校验位组成:
第1~2倍为卡号标识“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