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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的卡片标准,总行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各发卡行须在正式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三个月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及样卡五张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的规范化建设,并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专用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具体特定使用对象、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流通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不允许透支,属于金穗卡系列产品。

第二章 发卡审批管理

  第三条 金穗专用卡可由一个发卡行发行,也可由多个发卡行联合发行。
  第四条 发行金穗专用卡的发卡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信用卡发卡行;
  二、必须有三年以上(含)发卡经验;
  三、要有明确的发卡对象和特定的用途。
  第五条 发卡行发行金穗专用卡,必须经以下程序报批:
  一、发卡行提出申报,报所属省(级)分行审定;
  二、省级分行持发卡行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报总行审查同意;
  三、省级分行持总行授权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报批发行金穗专用卡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包括:
  一、申报请示(行发文);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用卡章程、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和卡样设计草案;
  四、业务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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