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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农银发〔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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