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农银函〔1998〕873号)
江苏、浙江、北京、上海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总行的同业拆借业务从发文之日起即按此规定执行。总行授权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分行要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行内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确保该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附: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员使用手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
第四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不得与非交易网络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种类仅限于拆借对方的自营业务。
第六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一律通过同业拆借交易网络进行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七条 总行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天,资金价格随行就市。
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资金交易室具体办理。
第九条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后台双层管理。前台设首席交易员、普通交易员各一名,后台设业务员一名,后台主管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