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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时,总行也可根据全行的资金实力、经营风险和经营效益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要大力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再贴现手段,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全年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年末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全年存款增量预测值和核定的存贷款增量比例,换算成全年贷款规模,并在12月15日前以限额的形式通知各分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

第六章 本外币信贷计划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1998年起实行本外币信贷计划一体化管理,由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统一平衡,编制本外币信贷计划,并负责监测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总行在核定各分行人民币存贷款增量比例的同时,分别核定外汇存贷款增量比例,并逐步过渡为统一平衡,即当某分行外汇贷款投放超比例时,其超过部分经总行批准可计入人民币存贷款增量比例之内考核。
  第二十六条 总行核定各分行外汇存贷款增量比例的主要依据是各行的外汇存款增量、外汇存贷款余额比例、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和国际结算量等。

第七章 监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年初总行核定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存款及分项贷款等计划指标,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通知书的形式下达,作为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测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总行按月对各分行的存贷款比例及其他比例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第一季度终了,结合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分析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对贷款质量恶化、经营效益差的分析,总行将采取降低存贷款比例或减少贷款限额的办法控制其贷款投放。
  第二十九条 总行加大对各分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以下各种形式的垫付资金且未纳入贷款科目反映的,将视同“绕规模”放款予以严肃处理。
  (一)垫付银行承兑汇票;
  (二)垫付信用证、保函;
  (三)已经垫付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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