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二、警告;
三、通报;
四、限制放款及停办有关业务;
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用。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未按期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者,总行将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存贷款比例、存款平均增长率、不良贷款比例、综合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人均创利额、非生息资产比例等指标,纳入《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统一进行考核、评价、奖惩。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行要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并通过编制和实行业务经营计划加以实现。
第二十二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行业务经营的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要在总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管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全行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政策,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督、指导全行资产负债运行状况。由行长任主任委员,副行长任副主任委员,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任委员。委员有表决权,主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的综合汇总和平衡,定期对资产负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按季提交季度分析报告,负责业务经营的综合考评;负责向管委会反馈决策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统一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报表;负责协调、办理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宜;负责整理管委会会议纪要,起草有关资产负债管理的各种文件以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也要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分行管委会负责组织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分行、市(地)行及规模较大的市(县)行应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资产负债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管委会例会,分析全行资产负债运行情况。遇资产负债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研究决策。管委会例会的一般程序是:审议、通过资产负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产负债运行分析综合报告,审议各成员部门提交的本部门专业报告,对报告期存在的主要总是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落实,并在下一次分析例会上,审议决议执行情况。管委会临时会议可由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或由管委会成员向管委会主任建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坚持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比例各项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及比例执行情况的考核及奖惩,要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管委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相关资产负债比例的测算、分析和监控。具体分工为:
管委会办公室除负责各项指标的综合平衡及汇总分析外,还具体负责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存款付息率和贷款收息率等项指标;
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备付率、流动性比例等项指标;
信贷部门负责单个贷款比例、最大十家贷款比例、或有资产比例等项指标;
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比例、综合利息收回率等指标;
财会部门负责资产利润率、营运资金利润率、非生息资产比率、经营成本率、人均创利额等项指标;
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存款平均增长率指标;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外汇表外资产业务以及其他监控指标的外汇部分;
稽核部门负责稽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随机抽查各分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在已收集的统计项目基础上,于每月后7日内加工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月报表,于季后20日内加工出资产负债比例季报表,提交管委会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为使管理方式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过渡,需要完善适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适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