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的效益性主要通过合理配置经营资源,努力降低负债成本,提高资产收益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来实现。
利率是影响效益性的主要因素,各行要定期对资产负债的利差进行测算并加以控制。同时要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有效控制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
第十一条 总行主要通过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来分析、监控和考核各分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状况。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见下表)。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大类指标。在每一类指标中,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划分为考核指标、监控指标和辅助指标,以便更全面掌握各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中,考核指标是要求各分行必须达到的指标,监控指标是各分行应争取达到的指标。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
───┬───────┬───┬────────┬────┬───────
项目│ 考核指标 │标准值│ 监控指标 │标准值 │辅助指标
───┼───────┼───┼────────┼────┼───────
│存贷款比例 │<75% │流动性比例 │>25% │存款平均增长率
流动性│备付率 │>5% │中长期贷款比例 │<120% │
│拆出资金比例 │<8%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30% │
│拆入资金比例 │<4% │国际商业借款比例│<100% │
───┼───────┼───┼────────┼────┼───────
│不良贷款比例 │<15% │营运资金充足率 │>8% │风险加权资产比
安全性│综合利息收回率│>90% │单个贷款比例 │<12/5 │例或有资产(负
│ │ │最大十家客户比例│<60% │债比率外汇资产
│ │ │ │ │比例
───┼───────┼───┼────────┼────┼───────
│资产利润率 │>1% │营运资金利润率 │>10% │存款付息率
盈利性│非生息资产比率│<9% │人均创利额 │>2万元 │贷款收息率
│ │ │经营成本率 │<80% │
───┴───────┴───┴────────┴────┴───────
注:各项指标的释义和计算见附表。其中单一贷款比例及十大客户贷款比例中的贷款客户仅限于本级行发放贷款的客户,不包括上级行安排或参与贷款的客户。
第十三条 以上指标包括本币和外币,即将外币业务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畴在设置本币业务指标的同时,设置外币业务指标,并逐步将本外币指标合并。
第十四条 将表外业务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对表外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风险权数换算系数折算成风险资产,统一进行分析、监控、考核。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和国内、外同业先进标准,对各项指标确定统一的标准值,要求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分步达到。
第十六条 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和全行经营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的年度目标值。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将全行的年度目标值分解下达到各分行,作为编制业务经营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监测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按照一级法人,分级经营体制的需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严格考核”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政策,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进行资产负债的配置。
分类指导,根据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的需要,针对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分行的各项指标确定不同的年度目标值。
适时监控,通过定期编制、填报资产负债监测表,适时分析、监控资产负债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趋势,调整运行偏差。
严格考核,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执行情况,按年分季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总行通过编制月度、季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表对各分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存贷款比例、备付率、拆借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存款平均增长率、不良贷款比例等指标按月监测,其余指标按季监测。各分行应于月后7日前上报月度监测指标执行情况,季后20日前上报季度监测指标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至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总行负责对各分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行监督、指导,统一对资产负债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实施奖惩。对比例指标执行不力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