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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8年1月22日 农银发〔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报告。
  此件转发至基层营业机构。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多事风险和各类案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营业机构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系指支行辖属的办事(分理)处、营业所(部)或相当于这一级营业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内勤(坐班)主任及相当于本级职务的员工。
  第三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原则上一正一副,业务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副职职数。正职负责全面工作,副职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对正职负责。正职不在时,应指派一名副职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作为年度干部考核与任期责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末要向上级行提交包括执行本规则内容的述职报告。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制度规定,组织本单位业务经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民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对“三防一保”负全责。
  (三)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所属员工有一定的奖励处罚权,可研究制定员工奖金发放的再分配方案,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人员岗位调整,对员工的使用、调出和行政处理可向上一级提出建议。
  (四)坚持原则,有权抵制上级领导强令的违规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行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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