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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保证和推动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完善医药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的有效做法,以及有关业务改革等方面出台的措施、重大政策,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卫生行政、医药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注意研究本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以及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应当就查办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对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积极向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四、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各自的专门人员,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注意积极总结和推广开展预防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医药卫生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方面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的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抓好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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