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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
 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施行 高检会〔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同时,由于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尚待进一步健全,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推销人员行贿犯罪严重,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强烈。多年来,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重管理制度和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紧密合作,在医药卫生领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也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推销人员行贿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医药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推销人员行贿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根据举报事实和材料,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医药卫生单位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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