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标准
工作制后调整全日制中小学课程( 教学) 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教基厅〔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74号令(《关于
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新发〔1995〕32号),及学校与教学工作的特点,全国普通中、小学应最迟于今年秋季开学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现将《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后调整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的意见》印发,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中小学课程的安排意见,并于1995年秋季开学前下发到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以实行新工时制为契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指导和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同时,认真安排好假日期间学生的课余生活,做好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组织工作,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健康发展。
1995年4月12日
附: 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后调整
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的意见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规定,现对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 计划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1.教学计划的调整,有利于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要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高中各年级课时的调整,要有利于向普通高中新课程计划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