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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人薪发〔1995〕43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经商外交部,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亦应执行上述规定。鉴于各国情况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结合驻在国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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