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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函
 (劳社部函〔1999〕1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有关情况的报告》(鲁政字〔1999〕224号)已经国务院办公厅转我部办理,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工资管理法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工资。拖欠工资是企业行为,企业应履行清欠工资的职责。你省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并督促企业逐步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具体措施可考虑:
  (一)按照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原则,适当降低经营者、职工工资支付标准,并严格控制经营者职位消费。
  (二)继续落实工资预留户政策,请银行积极配合,支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留工资支付资金。
  二、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
  (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正常参加社会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应由该企业与其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发。你省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将该企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该企业协商解决。
  三、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问题
  该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应尽快组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按照“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已预拨了财政承担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部分资金,对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资金,将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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