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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8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 财税〔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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