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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
 《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财会[2001]103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珠宝评估业的管理,规范珠宝评估执业行为,提高珠宝执业质量,现将《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规定,严格认定条件,认真组织好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附件:      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珠宝评估业的管理,规范珠宝评估运作行为,提高珠宝评估执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珠宝评估岗位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2001年6月30日前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珠宝评估相关专业(珠宝鉴定、商贸、教学、研究等)工作经历十年以上;
  (五)具有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资格或相当资格
  (六)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举办的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并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者;
  (七)在珠宝首饰评估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珠宝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四)国家注册珠宝质检师或相当资格的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五)参加珠宝首饰评估高级培训班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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