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
  第八十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每月提出一次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十八条 支付申请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专员办。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
  第九十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

  第九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投资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
  第九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九)、《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十)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九十三条 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经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十一)。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十二),月报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支出日、旬、月报以基层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的项级科目编报。代理银行还要向一级预算单位和有资金转拨关系的各级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授权支付支出日、旬、月报。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2日、月报于每月后4日报送(节假日顺延,下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第九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可以累加使用。
  第九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十三)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可按照规定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和代理银行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一百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财政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财政专员办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第一百零七条 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财政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试点的推广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附: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三、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季度)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月份)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月份)
  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五、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六、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