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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附三)编制。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五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部,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基层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四),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六),经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七)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四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七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七十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将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支付指令,通过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附八)。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十六条 支付申请书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和项目进度,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十七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十条 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第八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二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四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八十五条 物品、服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八十六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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