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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财库〔2001〕53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设立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附其所属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名单、单位国标码),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一级预算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一)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总预算会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基层预算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二)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报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在设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中所列的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小额现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现金账户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现金支付。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商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累加使用。
  第三十条 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小额现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支用现金。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单位和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开支。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小额现金账户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六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七节 账册管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三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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