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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二)扎扎实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函〔2001〕39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要将社会保险稽核与参保单位申报登记、核定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现象,把稽核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各省区市要将各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征缴率未达到90%的,要相应扣减补助数额。其当期发放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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