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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第六条 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三)《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条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报检数据的审查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核,通过后,交由检务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按照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 电子报检人接收受理报检信息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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