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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 国质检〔200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

附件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提高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效率,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报检人包括自理报检人和代理报检人。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电子报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报检实行自愿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电子报检工作。

第二章 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三)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四)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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