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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7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门(单位)和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共建高校发展中的困难,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建设。为加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略)
  3.____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共建高校),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中所列的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与原中央部委所属下划共建院校合并、调整的地方院校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地方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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