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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
 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
 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计办价格〔2001〕8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药品单独定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规范药品单独定价专家论证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为国家计委邀请的专家、申报企业代表和国家计委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参加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的专家为从业时间较长、具有业务专长、在行业中具有较权威的地位及影响、对单独定价药品有关情况有一定研究的人员,包括药理学专家、临床药学专家、制剂学专家及药品价格管理专家等。备选专家经有关单位推荐,由国家计委(价格司)确定,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人选由国家计委(价格司)从专家库中选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国家计委(价格司)提名、经参加论证会的专家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如与审议的药品或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有关要求,填报《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情况概述》和《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表》(20份),并附能够证明该填报资料真实性的有关文件资料(1套),由企业法人签名,于论证会前10个工作日寄送到国家计委(价格司)。所提资料需保密的部分,应予以注明。《申请单独定价药品情况概述》应包括药品名称和剂型、申报的理由、申报的价格水平等内容,不超过1000字。
  第七条 国家计委(价格司)在论证会召开前把企业申报的有关文件资料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
  第八条 受理并提交专家论证会审议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价格司)书面通知(或者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代为通知)有关企业派出代表出席论证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参加论证会的代表,应当熟悉申报药品的有关情况,能够解释和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申报企业参加论证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由国家计委(价格司)组织并主持,具体程序为: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安排;
  (二)企业代表介绍申请单独定价理由及具体意见,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评议专家向申请企业代表进行质询;
  (四)企业代表退席,评议专家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参加论证会企业代表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服从会议安排,遵守会场纪律;
  (二)如实陈述情况和意见,如实回答和解释评议专家提出的问题和质询意见;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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