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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调查及程序

  第六条 凡参与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出口单位均有权向机电商会反映国内竞争对手在国际投(议)标中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举报其它出口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机电商会根据举报单位要求为其保守相关秘密。举报应以单位名义和书面形式提出。举报电话:010-67735439,传真:010-67735428。
  第七条 机电商会有责任根据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向被举报方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听取情况介绍,核查有关单位的案卷(必要时复制相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等,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被举报方应在收到机电商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对举报事实有异议,应提供必要的抗辩证据。
  第八条 被调查的出口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予配合的会员单位,机电商会将给予制裁。对不予配合的非会员出口单位,机电商会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责令其接受调查。
  第九条 机电商会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结果应作出书面结论,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提出对当事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向举报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条 对经查证确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口单位(简称过错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罚。
  根据机电商会章程,对会员单位的过错单位实施处罚分为:
  1.对于一般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2.对其它出口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向权益受损单位道歉;
  3.对其它出口单位或行业产品出口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赔偿处罚;
  4.对形成严重后果或串通国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在某一地区或某一时间段内参加投(议)标活动的经营限制处罚;
  5.对不接受警告处分或经营限制处罚者,开除机电商会会籍;
  6.对于扰乱市场秩序并给行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暂停参加国外投(议)标经营权(1至3年),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处罚。对非会员的过错单位,由机电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举报,提出处罚建议。处罚决定抄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必要时在《机电商会通讯》或其它刊物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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