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二00一年八月五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平竞争,扩大电工产品出口,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电工出口企业要求,结合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国内出口单位(指各类电工产品出口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如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分包单位等,以下统称为出口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出口单位应自觉维护我国企业的声誉和整体形象,遵守商业道德,在开展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运动中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机电商会对出口单位的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鼓励、支持和保护国内有关单位对出口单位在上述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1.出口单位违背国家利益、行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机电商会组织有关企业达成的协调意见,以低于成本价或协调价竞争的行为。
  2.出口单位对外透露国内相关行业的重大技术、经营状况等秘密以及有竞争利害关系的国内其它出口单位的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的行为。
  3.出口单位对其国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的不正当言论和行为不制止甚至纵容的行为。
  4.出口单位为同一项目互相竞争时,向国外业主、评标公司、项目融资机构泄露涉及国内竞争对手内部工作情况的行为。
  5.其它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诋毁、中伤其他出口单位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