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
(1992年9月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5年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认真贯彻“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我国中小学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校已基本实现了“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91年,多渠道筹措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经费共1066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为357.5亿元,社会集资、捐资等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708.5亿元,共修缮、新建、改建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72亿平方米,使全国中小学危房占校舍面积的比例由1981年的15.91下降到1991年的1.6%。其中有13个省(区、市)降到1%以下。添置课桌凳1.16亿套;并使我国八十万所中小学校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化器材和校园设施等也有了不同程度充实。我国中小学面貌改观,办学条件的改善,“一无两有”历史任务的实现,是各级党委、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教育做出的巨大努力,是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支持教育做出的巨大贡献。这项伟大将永载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
九十年代,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着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艰巨任务。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还不能适应完成上述任务的要求。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继续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完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国的基础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1981-1991年多渠道筹措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表
1981--1991年多渠道筹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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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金 │ 中小学校舍改造情况 │
│ ├────┬───┬───┼──────┬─────┬─────┤
│ │ 合计 │ 国家 │ 其他 │新建、改造、│1981年│1991年│
│ │ (亿元) │ 财政 │ 渠道 │修 缮 校 舍 │ 危房比例 │ 危房比例 │
│ │ │(亿元)│(亿元)│(万M2) │ │ │
├───┼────┼───┼───┼──────┼─────┼─────┤
│ 合计 │1056.91 │357.45│708.46│67188.63 │15.91 │1.60 │
│ 北京 │24.47 │10.91 │13.66 │737.80 │0.00 │0.00 │
│ 天津 │18.87 │6.99 │11.88 │502.96 │16.65 │0.43 │
│ 河北 │39.76 │8.72 │31.04 │3900.20 │8.50 │0.23 │
│ 山西 │26.53 │8.42 │18.11 │1999.38 │13.00 │0.48 │
│内蒙古│15.37 │7.65 │7.72 │1156.00 │17.00 │3.10 │
│ 辽宁 │39.80 │17.90 │21.90 │1932.00 │11.96 │1.09 │
│ 吉林 │24.43 │8.03 │16.40 │1561.90 │8.50 │0.71 │
│黑龙江│23.22 │6.30 │16.92 │950.00 │10.20 │1.52 │
│ 上海 │39.35 │18.95 │20.40 │681.72 │5.40 │0.34 │
│ 江苏 │39.06 │6.35 │32.71 │2986.00 │15.20 │1.30 │
│ 浙江 │45.25 │14.37 │30.88 │2412.33 │11.68 │0.51 │
│ 安徽 │49.80 │18.60 │31.20 │3411.85 │32.00 │8.40 │
│ 福建 │35.95 │11.60 │24.35 │2109.08 │20.42 │0.52 │
│ 江西 │21.48 │6.44 │15.04 │2118.36 │15.00 │0.39 │
│ 山东 │55.00 │7.28 │47.72 │4194.00 │8.67 │0.42 │
│ 河南 │102.96 │31.07 │71.89 │5190.07 │24.00 │0.29 │
│ 湖北 │42.02 │7.98 │34.04 │3983.61 │19.70 │2.26 │
│ 湖南 │94.76 │13.99 │80.77 │2298.00 │11.42 │1.55 │
│ 广西 │35.48 │9.19 │26.29 │3040.00 │20.10 │1.01 │
│ 广东 │106.91 │38.07 │68.84 │5155.08 │16.31 │0.32 │
│ 海南 │6.09 │3.87 │2.22 │108.30 │22.80 │15.40 │
│ 四川 │58.00 │24.00 │34.00 │7603.00 │16.90 │0.48 │
│ 贵州 │16.77 │13.67 │3.10 │1405.00 │30.50 │8.16 │
│ 云南 │40.20 │28.30 │11.90 │3169.00 │18.12 │2.98 │
│ 西藏 │2.20 │2.00 │0.20 │58.20 │20.80 │9.45 │
│ 陕西 │25.07 │3.98 │21.09 │2408.80 │14.80 │1.90 │
│ 甘肃 │12.65 │6.99 │5.66 │942.36 │15.09 │4.62 │
│ 青海 │8.87 │7.03 │1.84 │261.13 │34.45 │5.71 │
│ 宁夏 │4.69 │1.83 │2.86 │244.80 │14.22 │1.96 │
│ 新疆 │10.30 │6.97 │3.83 │658.70 │12.58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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