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

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
 (1992年9月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5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认真贯彻“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我国中小学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校已基本实现了“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91年,多渠道筹措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经费共1066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为357.5亿元,社会集资、捐资等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708.5亿元,共修缮、新建、改建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72亿平方米,使全国中小学危房占校舍面积的比例由1981年的15.91下降到1991年的1.6%。其中有13个省(区、市)降到1%以下。添置课桌凳1.16亿套;并使我国八十万所中小学校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化器材和校园设施等也有了不同程度充实。我国中小学面貌改观,办学条件的改善,“一无两有”历史任务的实现,是各级党委、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教育做出的巨大努力,是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支持教育做出的巨大贡献。这项伟大将永载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
  九十年代,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着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艰巨任务。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还不能适应完成上述任务的要求。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继续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完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国的基础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1981-1991年多渠道筹措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表


      1981--1991年多渠道筹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表


┌───┬────────────┬──────────────────┐
│   │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金  │    中小学校舍改造情况      │
│   ├────┬───┬───┼──────┬─────┬─────┤
│   │ 合计 │ 国家 │ 其他 │新建、改造、│1981年│1991年│
│   │ (亿元) │ 财政 │ 渠道 │修 缮 校 舍 │ 危房比例 │ 危房比例 │
│   │    │(亿元)│(亿元)│(万M2) │     │     │
├───┼────┼───┼───┼──────┼─────┼─────┤
│ 合计 │1056.91 │357.45│708.46│67188.63  │15.91   │1.60   │
│ 北京 │24.47  │10.91 │13.66 │737.80   │0.00   │0.00   │
│ 天津 │18.87  │6.99 │11.88 │502.96   │16.65   │0.43   │
│ 河北 │39.76  │8.72 │31.04 │3900.20   │8.50   │0.23   │
│ 山西 │26.53  │8.42 │18.11 │1999.38   │13.00   │0.48   │
│内蒙古│15.37  │7.65 │7.72 │1156.00   │17.00   │3.10   │
│ 辽宁 │39.80  │17.90 │21.90 │1932.00   │11.96   │1.09   │
│ 吉林 │24.43  │8.03 │16.40 │1561.90   │8.50   │0.71   │
│黑龙江│23.22  │6.30 │16.92 │950.00   │10.20   │1.52   │
│ 上海 │39.35  │18.95 │20.40 │681.72   │5.40   │0.34   │
│ 江苏 │39.06  │6.35 │32.71 │2986.00   │15.20   │1.30   │
│ 浙江 │45.25  │14.37 │30.88 │2412.33   │11.68   │0.51   │
│ 安徽 │49.80  │18.60 │31.20 │3411.85   │32.00   │8.40   │
│ 福建 │35.95  │11.60 │24.35 │2109.08   │20.42   │0.52   │
│ 江西 │21.48  │6.44 │15.04 │2118.36   │15.00   │0.39   │
│ 山东 │55.00  │7.28 │47.72 │4194.00   │8.67   │0.42   │
│ 河南 │102.96 │31.07 │71.89 │5190.07   │24.00   │0.29   │
│ 湖北 │42.02  │7.98 │34.04 │3983.61   │19.70   │2.26   │
│ 湖南 │94.76  │13.99 │80.77 │2298.00   │11.42   │1.55   │
│ 广西 │35.48  │9.19 │26.29 │3040.00   │20.10   │1.01   │
│ 广东 │106.91 │38.07 │68.84 │5155.08   │16.31   │0.32   │
│ 海南 │6.09  │3.87 │2.22 │108.30   │22.80   │15.40   │
│ 四川 │58.00  │24.00 │34.00 │7603.00   │16.90   │0.48   │
│ 贵州 │16.77  │13.67 │3.10 │1405.00   │30.50   │8.16   │
│ 云南 │40.20  │28.30 │11.90 │3169.00   │18.12   │2.98   │
│ 西藏 │2.20  │2.00 │0.20 │58.20    │20.80   │9.45   │
│ 陕西 │25.07  │3.98 │21.09 │2408.80   │14.80   │1.90   │
│ 甘肃 │12.65  │6.99 │5.66 │942.36   │15.09   │4.62   │
│ 青海 │8.87  │7.03 │1.84 │261.13   │34.45   │5.71   │
│ 宁夏 │4.69  │1.83 │2.86 │244.80   │14.22   │1.96   │
│ 新疆 │10.30  │6.97 │3.83 │658.70   │12.58   │2.96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