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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及抵押金等(净收入按季结汇);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此外,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经办行予以结汇。
  3.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或超过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经办行应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办理结汇并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
  (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
  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经办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汇,经办行还应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的主要栏目:1.单位名称栏;2.登记证编号栏(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3.结汇币别栏;4.申请金额栏;5.批准金额栏;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
  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出口押汇;
  (9)境外投资分红款;
  (10)外资银行为境内企业担保代偿款;
  (11)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银行。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售汇是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付汇是指银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外汇业务。
  一、贸易项下的售付汇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的基本程序
  经办行在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的基本程序:一是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外汇局事前备案;二是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及审核要点:属于下列情况的进口付汇,银行应审核由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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