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7.代理出口收汇的结汇。
  (1)若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款的,经办行应当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同时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出口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对其出口收汇可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但须凭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若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时,如代理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则经办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收账通知单,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收款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代理方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若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则应当结汇,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
  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境外银行付汇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经办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汇入汇款金额及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金额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其金额可允许有±5%的差额,但企业须提供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此外,经办行须审核合同、发票、汇票、报关单及核销单。
  4.预收货款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代理出口项下:收款人为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方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出口单位应与代理方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
  1.经办行收到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经办行应通知外汇局。
  2.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单位外汇收入款项,而因为出口单位未提供相应凭证,经办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须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或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经办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经办行应当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3.经办行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经办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应保存五年备查。
  (2)经办行在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需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账”或者“预收货款或入账”字样,加盖本银行业务公章。
  (3)经办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