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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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