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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3月6日 工银会字〔1998〕第17号)


各一级分行会计处、准一级分行会计处:
  为规范联行集中业务,解决联行集中后所带来的凭证传递问题,实现异地汇划安全、快捷的目的,特规定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处理汇划业务和进行内部控制(汇划信息和账务记录一次录入,一次生成,或者分别录入但能由计算机控制保证两者一致的),保证资金安全的经办行,可以在经办行产生电子汇兑系统的原始往账数据。有关电子汇兑凭证于日终或次日送到事后监督部门。经办行和核算中心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经办行对往账业务的处理:
  1.柜员根据受理的各类有效汇划凭证,记载有关账户并输入汇划信息。
  2.有权限柜员根据记账凭证对输入的全部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即生成原始往账数据,对原始数据应逐笔进行加密处理。
  3.上述两级柜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应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有效的原始联行数据必须经过两级柜员操作才能形成,任何柜员不得单独生成联行数据。
  4.原始联行数据加密处理后,在传输到核算中心之前,如需改动应经有权人批准。
  5.原始联行数据应通过网络传送核算中心,不得使用磁盘或其他媒介传递。
  (二)核算中心对往账业务的处理:
  1.核算中心要及时接收各网点传来的原始数据信息,并进行解密。
  2.对需要加编联行密押的往账业务,密押员根据原始的往账数据加编密押。
  3.核算中心不能修改或删除经办行传来的原始往账数据要素,如有疑问应查询解决。
  4.对当天发送的电子汇兑数据,核算中心应打印业务清单,清单视同联行业务卡片账保管。
  5.事后监督部门应于次日根据原始记账凭证对有关账务进行监督,并将记账凭证和往账业务清单进行勾对。
  二、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办行和联行集中以前没有联行行号的经办行,仍按照现行传递原始凭证的做法处理业务。
  三、核算中心对来账业务仍按照总行电子汇兑系统业务和统一会计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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