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 工银办〔1998〕84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规定,我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的分支机构应将空白单位定期存单核对无误后,上交二级行集中统一销毁。
  二、各行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为持有定期存单的单位办理完开户手续。

附:      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

  一、开户处理
  单位定期存款是由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该项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户应在拟开户行领取“开户申请书”,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接受存款的银行审查后,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存款单位编制账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同时,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二、期限和起存金额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三、账户结构和对外账务核对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采用甲种账户核算。对外账务核对比照单位活期存款账务核对办法办理。
  四、存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