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院校的一切对外投资,都必须事先报经总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院校对外投资,必须与接受投资方签订内容完整并具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创办全资附属的经济实体,院校与其经济实体也应签订合法协议。通过协议,充分保障院校投资增殖和投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 院校的对外投资如发生损失,必须查明原因,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院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院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本院校的一切经济行为实施财务控制。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和补充。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认为是违法违纪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院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处理。院校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院校的财会机构要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加强自身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院校要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负责院校财务决策的制定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条 总行原则上按季对院校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院校财务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一条 院校依照本办法应报经总行审批的财务事项,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否则,加倍核减当年或次年经费拨款,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院校的财务报告按报告期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告内容包括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等文字资料两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月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培训情况统计表;上月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和本月财务收支预测。
第五十四条 季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培训情况统计表;以前各季度财务收支情况说明;本季度财务收支预测。
第五十五条 年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人员构成情况表;年度决算编制说明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决算规定的其他上报内容。
第五十六条 院校的财务报告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总行。其中:月报在月后5日内上报总行;季报在季后10日内上报总行;年报在年后20日内上报总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和解释,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