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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
 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5日 工银发〔1998〕56号)


直属学院:
  为规范我行直属院校会计和财务行为,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校财务行为,加强院校财务管理,促进院校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保障我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直属院校。其他各级行属院校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院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提高院校资金运行效果。
  第四条 院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院校预算,妥善处理事业发展与经费供给、事业贡献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合理组织经费来源,努力节约经费支出,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对院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实施财务控制与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院校预算是指根据院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院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总行对院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院校应根据预算年度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预算年度自身创收因素的变化情况,测算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要根据各院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年度各院校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参考各院校年度预算建议数,分别编制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第九条 院校的年度预算必须报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或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十条 院校年度预算下达后,如无政策性因素变动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由院校提出申请报经总行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院校的收入是指院校因开展各种业务与经济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院校的收入包括:
  1.经费拨款,即院校从总行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日常教育经费拨款、专项拨款、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即院校从事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培训收入、函授和夜大收入、教师对外讲课酬金提留收入以及与教育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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