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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 工银发〔1998〕38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办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已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并在上海、深圳分行分别设立托管分部。为了规范基金会计核算,经与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协商,总行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对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全面核算,基金资产必须与我行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不同的基金要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二、增设“258基金存款”科目,在业务状况报告表中排列在“256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并到“同业存放款项”项目中。该科目应按存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属负债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贷方。
  三、各行在上报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时,增设“258基金存款”科目,上报顺序排列在“256定期储蓄存款”之后,在资产负债表项目统计归属表中归入“同业存放”项目中。各行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新指标体系报表时,将新增设的“258基金存款”科目归入第344项“11314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放”中。
  四、基金存款暂按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按季结息,利息支出列入“52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同业往来支出”科目。各基金开户行应加强对基金存款流动性的调查分析,并保留与其流动性相适应的备付金,以确保基金存款的支付。
  五、基金年度会计报表要报送本级行财务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将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作为本行会计报表的附表报送上级行会计部门。
  六、基金托管部作为内设机构,财务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托管费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列入“511手续费收入”科目。托管部自身费用由本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列支,不得从托管费中抵支。
  七、“基金存款”科目从1998年3月20日启用。

附: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费用收益的结算和处理、基金发行出售赎回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且实施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财务报告并监督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三、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作为基金名义持有人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基金信息在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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