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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十一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三、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四、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附件一: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区(镇)_________路(街)_____号_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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